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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轮运输物资规定(轮船禁带物品)

来源:www.eyoulun.com   时间:2022-11-07 12:50   点击:288  编辑:关炎   手机版

1. 轮船禁带物品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中,对轮船行李托运的尺寸要求做出了严格规定。

1、每一旅客可免费携带总重量20千克(免费儿童减半),总体积0.3立方米的行李。每一件自带行李,重量不超过2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5米(杆形物品2米)。船票当日当班有效。

2、旅客自带行李超过免费规定的,应办理行李托运,经承运人同意的,也可自带上船,但应支付行李运费。

3、托运行李、包裹时严禁旅客夹带危险物品,金银及其制品、货币、有价证券、珠宝、古董、文物等贵重物品、包装不良物品不办理托运。

4、船舶托运行李的计算办法按品种不同而定。所以在托运时,行李、包裹最好不要将不同性质的物品混合包装,以免增加托运费用。

5、行李的包装应完整、牢固、捆绑结实,适合运输;旅行包、手提袋和能加锁的箱类,应加锁;包装外部不拴挂其他物品;纸箱应有适当的内包装;易碎品、精密仪器及家用电器,应使用硬质材料包装,内部衬垫密实稳妥,并在明显处标明“不准倒置”等警示标志; 胶片应使用金属容器包装。

6、托运的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5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2.5米。托运行李、包裹时,需到乘船港行李房办理手续,每张传票只能托运一次。

7、旅客须在开航前提前40分钟到达指定的乘船码头,自行办理乘船手续后登船。开船前10分钟停止售票、入闸。

开船前30分钟需办理完行李托运手续,开船前15分钟停止办理行李托运。

2. 轮船禁带物品清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3. 坐船禁止携带的东西

水路旅客运输实行实名制管理。没有身份证是不可以登船的。

何谓实名制管理?船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统称为实名制管理。实名售票,是指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凭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船票,并在票面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实名查验,是指港口经营人、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实施实名售票的船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船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核查,并记录乘客乘船信息和身份信息的行为。

4. 轮船不让带什么

  骨灰盒不属于禁止携带物品,可以带上火车或船上,  不得携带的物品如下: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规定的物品。

5. 轮船不能带什么东西

易燃物品

(一)易燃、助燃物品、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斯)等。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二、易爆炸物品

(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手雷、手榴弹等。

(三)烟火制品:鞭炮、爆竹、礼花弹、烟花、发令纸、烟火剂、引线等。

三、有毒有害物品

氰化物、砒霜、毒鼠强、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四、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

五、腐蚀性物品

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六、危险化学品

氧化物、有机氧化物以及感染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等。

七、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

(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等。

(四)军械、警械、警棍、弓弩等。

八、管制刀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含陶瓷类刀具)。

(一)匕首:带有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二)三棱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三)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四)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五)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九、传染病病原体

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十、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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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轮船禁带物品有哪些

目前在我国国内坐轮船时 过安检对现金持有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国内居民在国内去任何地方 对持有现金的多少是没有限制的 ,包括做火车 飞机 轮船只要是在境内都没有限制 ,如果跨境出游那么对现金的携带是有数量管制的 ,超出部分如果没有申报会被海关没收 。

7. 轮船禁止携带的东西

危险品,比如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爆炸物品类、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以及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

“不少旅客对违禁物品的概念并不是特别清楚,在出行时,往往会把常用物品都带上,但实际上有些物品不能带上火车。”杨亚丹说,在检查发现的违禁物品中,有不少是染发剂、发胶等物品,这些东西都是可燃的,如果要带,一定要控制量。

杨亚丹提醒,目前,火车上可以限量携带的物品包括: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另外,不可携带含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如榴莲等。

双节期间,有旅客会带白酒走亲访友,但如果您想带上火车,可千万得注意,散装类酒(如散装白酒)不能携带进站,商品类瓶装酒(未开封)可以携带。

8. 坐船禁带物品

回答是自驾游车上渡轮是可以带白酒的。现在,喜欢自驾游长途旅行的人士,一般都是携带很多路上用的物品和食品,也有一些人带些白酒,如果,在旅行途中,需要跨海渡河的情况,在没有桥梁时,需要大型轮船进行运输,车辆开上渡船后,人车分离坐船。

9. 轮船违禁品

第一节 旅客的权利和责任 第六十三条 行李运单是水路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行李运单的提单联是旅客提取行李的凭证。

第六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及本规则有特别规定不能办托运的物品外,其他物品均可办理行李托运。第六十五条 在客船和港口条件允许或行李包装适合运输的情况下,家用电器、精密仪器、玻璃器皿及陶瓷制品等可办理托运。第六十六条 下列物品不能办理托运: (一)违禁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二)污秽品、易于损坏和污染其他行李和船舶设备的物品; (三)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 (四)活动物、植物; (五)灵柩、尸体、尸骨。第六十七条 托运的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5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2.5米。第六十八条 托运行李的包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李的包装应完整、牢固、捆绑结实,适合运输; (二)旅行包、手提袋和能加锁的箱类,应加锁; (三)包装外部不拴挂其他物品; (四)纸箱应有适当的内包装; (五)易碎品、精密仪器及家用电器,应使用硬质材料包装,内部衬垫密实稳妥,并在明显处标明“不准倒置”等警示标志; (六)胶片应使用金属容器包装。第六十九条 旅客应在托运行李的外包装上写明姓名和起迄港名。第七十条 旅客违反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致使行李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造成客船及他人的损失时,应由旅客负责赔偿。第七十一条 旅客遗失行李运单时,如能说明行李的特征和内容,并提出对行李拥有权的有力依据,经承运人确认后,可凭居民身份证并开具收据领取行李,原行李运单即行作废。旅客遗失行李运单,在提出声明前,如行李已被他人冒领,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二节 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七十二条 承运人应提供足够的适合运输的行李舱,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及时、安全地运到目的港。第七十三条 托运的行李,应与旅客同船运送。如来不及办理当班客船的托运手续时,经旅客同意,承运人也可给予办理下一班次客船的托运手续。第七十四条 承运人对托运的行李,必要时可要求旅客开包查验,符合运输规定时,再办理托运手续,如旅客拒绝查验,则不予承运。第七十五条 行李承运后至交付前,包装破损或松散时,承运人应负责修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七十六条 承运人查出在已经托运的行李中夹有违禁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时,除按本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处理外,对行李的运杂费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起运港,运杂费不退; (二)在船上或卸船港,应加收一次运杂费。第七十七条 承运人查出托运的行李中夹带易于损坏和污染物品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起运港,立即停止运输,并通知旅客进行处理,运杂费不退; (二)在船上或卸船港,由承运人采取处理措施,除所需费用由旅客负担外,另加收一次运杂费。第七十八条 承运的行李未能按规定的时间运到,旅客前来提取时,承运人应在行李运单上加盖“行李未到”戳记,并记录到达后的通知方法,行李到达后,应立即通知旅客。第七十九条 托运的行李自运到后的第三日起计收保管费。第八十条 行李在交付时,承运人应会同旅客对行李进行查验,经查验无误后再办理提取手续。第八十一条 行李自运到之日起10天后旅客还未提取时,承运人应尽力查找物主;如超过60天仍无人提取时,即确定为无法交付物品。第八十二条 对无法交付物品,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般物品,依法申请拍卖或交信托商店作价收购; (二)没有变卖价值的物品,适当处理; (三)军用品、危险品、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运输的物品、历史文物、机要文件及有价证券等,无偿移交当地主管部门处理。第八十三条 无法交付物品处理后所得款额,应扣除保管费和处理费用,剩余款额由承运人代为保管3个月。在保管期内,旅客要求归还余款时,应出具证明,经确认后方可归还;逾期无人提取时,应上缴国库。

10. 轮船禁带物品图片

水路旅行主要有沿海航运和内河航运两大类。   客轮情况:大小不等,设备差异很大。大型客轮的舱室一般分五等,一等舱(软卧,1—2人),二等舱(软卧,2—4人),三等舱(硬卧,4—8人),四等舱(硬卧,8—24人),五等舱(硬卧),散席(包括座席)。豪华客轮设有特等舱(有软卧室、休息室、卫生间等)。   船票:分为普通船票、加快船票、成人票、儿童票(1.10米 一1.30米儿童)、残废军人优待票。   行李:沿海、长江客轮,持全价票可免费随身携带行李30千克,半价票和免票儿童15千克,体积不得超过o.2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5米。乘坐内河客轮,免费携带行李为20千克。  温馨提示:  1.旅客凭票所载船名、班次、日期、起迄地点和席位乘船,身高1.1米以下者不买票,1.1~1.3米者买儿童票,1.3米以上者买成人票,每一成人可免费携带身高1.1米以下儿童两名。     2.乘坐沿海和长江客船乾,每一成人随身携带物品不得超过30公斤,儿童不超过15公斤,乘坐其他内河客船者,每一成人不超过20公斤,儿童不超过10公斤,每件物品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5米,行李包裹托运应凭船票提前一天或开船前两小时向上船码头行李房办理手续。     3.轮船可以拒绝不遵守水运规章的人员,无护送的精神病患者或足以危及本身和他人的重病人乘船。残疾军人凭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革命残疾军人抚恤证购买优待票。   4.在联运线上旅行,要注意按指定日期、时间向中转港、站码头办理签证换乘手续,过期不办。   5.严禁携带危险品、有毒品、易腐品、禁运品上船。

11. 船上禁止带什么

下列物品不准旅客携带上船,如有带上船的旅客请立即报告乘警妥善处理,以免发生意外。(一)违禁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二)各种有臭味、恶腥味的物品;(三)灵柩、尸体、尸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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